欢迎访问庆阳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7月19日 星期六
基层法院: 西峰区 | 庆城县 | 环县 | 华池县 | 合水县 | 正宁县 | 宁县 | 镇原县
  • 关注:
法院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法律凭籍正义的翅膀飞翔

来源: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南炯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9 9:16:0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偶读《老子》第十八章“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甚为其中包涵的深邃哲理和精辟的辩证法所折服。掩卷遐思,痛感昔日古圣哲人已去,今天贤明之士安在?滚滚红尘,谁是天下至诚至信之人,遍问中外前贤,何为经国理世之良法?

懵懂之间,群贤毕至。

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又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下有了自然法足矣!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又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世上存在“仁”、“义”足矣!

太史公司马迁说:“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金世宗完颜雍则说:“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英国的奥古斯丁说:“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培根则说:“人民的安全应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美国总统林肯又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我诚惶诚恐,唯唯受教。在曾经漫长的人治历史时空中,法律亦是稳定社会的基石,不论是开明的太平盛世,还是专治的乱世之秋。我有幸生逢当世大力提倡民主法治的时代,自幼接受马列主义唯物论、辩证法的教育,及常经受历次普法宣传的熏陶,深信不疑现代法治社会里,代表民主法治的法律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不可阻遏。所以我愿将自己对法律的粗浅理解与大家分享,不揣冒昧,请多指教。

在当前人们崇尚自由、张扬个性的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下,我认为,法律应是成人世界里没有特例的普遍遵行的游戏规则。崇尚法律、尊重法律、诚信守法的人们的道路将四通八达,越走越宽;蔑视法律、践踏法律、寡信违法的人们的前途会一片黯淡,终于败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单是法律自身立威的内在需求,也是全社会民众的共同意识。

然则,法律定纷止争的功用如何施行于社会呢?

首先,我要说好的法律必须具有人民性,也即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具有了人民性,就具有了合理存在的精神内核。法律的人民性如何,决定了一个国家法律的性质。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人民性就是西方国家提倡的“人权”。在我们国家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或者人民意志。越是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就是越具有人民性的良法,就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能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就能更加充分地得到人民自觉自愿地贯彻执行。否则,失去秩序价值的法律无异于一堆废纸。何以言之,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规范一个国家内部所有人员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用来调整社会各个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律是国家的法律,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据为私有,所以追求为人民服务是法律永恒的宗旨。

法律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量,然而该规范体系则是十分脆弱的,是经过一定程序审慎立法逐渐建立起来的,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需要社会素质良好的公民和社会正义力量的支持,需要一个国家全社会各种势力通力合作,需要全体公民给予额外礼遇和小心呵护,才能维护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犹如一台精密仪器的各个部件或螺钉都要保证不出故障,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实际效用,所以,从理论上讲,任何损害法律威严的行为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也是法律体现自身价值------秩序、自由和正义的应有之义。惟其如此,国家才会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上的民众也对他们报有更高的期待,因为他们行动的指南是国家的法律,唯有法律,掺不进丝毫的个人情感,更不能灵机一动创设法律。他们在近似严苛的司法过程中,催生社会的正义和良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绝不能简单视为一个谋生的行当。医生治病救人,教师传道授业,也是崇高的事业,但他们在以自己的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时候,除了同样要坚守职业道德外,更为注重的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有所创造,有所发现。这是所有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司法者应当勉力而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中坚力量。所以,我要说法律是一项全人类社会的伟大事业,它既要受到良好素质的公民的普遍尊重,也要有娴熟法律的司法人员公正适用,才能使法律催生的正义之花开遍大地,使人间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其次,好的法律必须具有能够正常而又顺畅的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功用,也即法律的自由价值。毋庸置疑,国家所有法律都是为了人的各种自由权利而设立,法律的自由价值体现于各类法律的具体条款之中,构成法律的实体内容,这是法律的灵魂所在。人们丧失灵魂就会变成行尸走肉,毫无生命力;法律失却灵魂就会成为死板僵化的教条,徒具形式而已。“不自由,毋宁死。”人性喜慕自由闲散,厌恶约束羁绊。所以人们常常误解法律,视为羁绊,说法律禁止不能做这、不能做那,不能让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约束了人的行为,限制了的人的自由。孰不知对于诚信守法的人而言,我不违法犯法,法律何来的羁绊?而那些欲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的人,未尝不觉得法律碍手碍脚,犹如身处樊笼之中,浑身到处不舒服。法律如果不能保障人的各项自由权利,不能解放和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则此法律已经成为需要改进的恶法。“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一组对立的在国外法制史上争论已久的话题。说到底法律的实施离开了人民,那就是一句空话。反之,不能给予人民自由的法律,那就是邪恶的、不正义的法律。但有句名言说得是“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也是良法所能体现的最低自由价值吧。曾几何时,我国某些垄断行业制定的行业保护性规则,将社会利益条块分割拥以自肥,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亦可谓“恶法亦法”,但在社会改革的大潮中终究得到了改进。

再次,好的法律必须从内容到形式都具有正义性,也即法律的正义价值。正义性是一个关系范畴,独立的个人是不存在正义性的,所以正义性是法律有理由合法存在的前提。法律是否具备正义性、具备多少,是评价法律自身是否先进的一个标准,并由此派生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好的法律首先从程序公正出发,在确保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以求得实体公正。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法律的正义性决定了在相同社会条件下,公民甲所能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公民乙也应该无差别的能够享有。否则的话,法律就缺乏公平保护每一个体的能力。如此一来,则公民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保护;如此一来,则公民就会逐渐丧失对法律的公信力;如此则法律的正义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此则社会正义难以实现。不能保障社会正义的法律,则无疑属于恶法。“恶法亦法”则并不意味着恶法无用,只不过借助一股邪恶之力实行专治而已,甚至更为暴戾有力,有点类似“乱世用重典”的情形。当然,我们更愿意作为良好素质的公民,接受良法的规制,远离恶法的统治,让理想的良法凭籍正义的翅膀飞翔人间,保护人们自由、快乐、幸福地生活。

昔贤已往,其身虽死而精神不灭,其法治思想的光芒照耀着后来者,成为探索者的一盏盏指路明灯。

今世正隆,依法治国的事业方兴未艾,各项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我们坚信“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实施,既离不开社会上代表正义力量的推动,也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勉力而行。果能给法律插上正义的翅膀,让僵硬的法律活跃起来巡视人间,扫除人间一切邪行恶念,则是国家之幸、法律之幸、人民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