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中院在陇东学院举行判前听证会现场
据听证团主持人介绍,在民事审判领域引入听证会,是人民法院倾听民意、吸纳民智的重要渠道,也是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实施“阳光审判”工程的重大举措。由于涉案案情重大疑难、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执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了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公正,专门召开裁判前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或建议,力求人民法院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真正达到化解纠纷、保障权利、案结事了的目的。
听证会上,当事人分别作了陈述,原告马少波、陕西衡德公司以其与被告天缘公司、陈有福于2008年存在劳务分包、2009年以后存挂靠结算关系,二被告人格混同且长期拖欠劳务费、工程款为由,诉请二被告共同连带给付劳务费、工程款7358173.4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3786050元。被告天缘公司、陈有福以其与原告马少波、陕西衡德公司于2009年以前存在劳务分包、2010年存在挂靠结算关系,现已超额支付劳务费、工程款121130 元,加上应扣违约金1395000 元,原告应欠被告 1516130.70元为由作了答辩,认为应当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案件争执的劳务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合同关系时间界限、劳务费与工程款如何计算、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三个焦点问题,出示证据并进行了对质,开展了听证辩论。听证团成员在听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008年劳务费结算、2009年形成的法律关系等案件重点问题,分别向原、被告作了提问,后在评议时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主持人最后表示,将对听证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汇报审判委员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据悉,本次听证会是庆阳中院在推行量刑听证、执行听证、审判监督听证、信访申诉听证之后,首次在民事审判领域实行听证的一次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