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金、市中级法院院长任尔昕参加旁听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本院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郑春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春浩提出上诉、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郑春荣故意伤害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金、市中级法院院长任尔昕、副院长侯升堂、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登坤及公诉处负责同志等参加了旁听。
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9时许,被害人郑春浩去被告人郑春荣家讨要妻子曹某被郑春荣打伤的医药费。郑春浩进入郑春荣家院内后,郑春荣伙同其妻子王某拿起一木棍在郑春浩身上抽打几下,后王某去喊其四弟郑振荣,郑春荣又在郑春浩头部击打一棍,致郑春浩倒地。郑振荣到达现场后将二人拉开,并将郑春浩扶回其家。郑春浩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郑春荣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指定由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经正宁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审理,均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判处被告人郑春荣无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三万余元。宁县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抗诉,市检察院两次支持抗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市中院再次受理这起抗诉、上诉案件以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组织精干力量,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汇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