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生在2011年的正宁“11.16”校车事故的行政责任人。苟某、雷某等五名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
那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血染的校车至今让人发怵。
西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雷某、王某、彭某、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使发生了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彭某、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某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处被告人彭某、徐某免予刑事处罚不当,提起抗诉。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上诉人苟某处刑偏重,二审应予纠正。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改判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三年;维持了原审法院对雷某、王某、彭某和徐某的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