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11.16”校车案终审 五名行政责任人玩忽职守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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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11.16”校车案终审 五名行政责任人玩忽职守受刑罚


来源: 责任编辑:刘升红 何红金
发布时间:2014/7/9 9:13:24 阅读次数:6262

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生在2011年的正宁“11.16”校车事故的行政责任人。苟某、雷某等五名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

那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血染的校车至今让人发怵。20111116915,正宁县榆林子镇私立小博士幼儿园擅自改装的幼儿校车,在接送幼儿上学途中,由于严重超员,雾天超速行驶,与一台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12万余元。

2012718,正宁县人民法院依据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博士幼儿园校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纲有期徒刑七年。李军刚服刑后,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时任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苟某、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雷某、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彭某、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徐某等五人对这起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遂于20121122以上述五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西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雷某、王某、彭某、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中,对小博士幼儿园长期利用私自改装的校车超载接送幼儿及驾驶员没有驾驶校车资格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整改措施不到位,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使发生了该起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彭某、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苟某等五人不服一审判决,同时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处被告人彭某、徐某免予刑事处罚不当,提起抗诉。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上诉人苟某处刑偏重,二审应予纠正。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改判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三年;维持了原审法院对雷某、王某、彭某和徐某的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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