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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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实施方案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3/29 5:10:32 阅读次数:5265

 

根据庆阳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意见》(庆办发[2011]88号)以及《关于乡镇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13]62号)等文件规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10名。为保证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人员岗位

招聘10名文职人员(书记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从事审判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聘范围

全市乡(镇、街办)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服从分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11以后出生);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④在各级招录工作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⑤其他不符合报考规定的情形。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在《陇东报》、庆阳电视台、庆阳党建网、市中级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填写《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报名登记表》,经所在乡镇、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意见后,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彩色2寸同底照片3张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20134812日,报名地点、联系电话详见招聘公告(见附件)。

2、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凡提供虚假招聘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人员与招聘人数比例至少按51进行,若不够时相应减招聘人数。

4、招聘职位要求、专业审查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各占50%),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3:1

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总成绩(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21

总成绩相同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者优先进入考察环节。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察政审,同时写出考察评语并排名。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考察被招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属禁止报考情形的人员等。根据考察情况,由考察组按照体检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施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执行,统一在市级医院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和体检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对体检不合格人员只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按考察组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公示

经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在庆阳党建网、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党组织关系转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三年期满后,经综合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制度;不合格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成立招聘公职人员(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对招聘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

市中级法院:09348371237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09348237558

市委组织部监督科:  093412380 

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09348371238

 

 

 

 

 

               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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