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故意杀人犯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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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故意杀人犯执行死刑


来源:庆阳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0/7/29 11:39:28 阅读次数:8330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29日对罪犯张续成、周会文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张续成,男,生于198758日,初中文化,系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唐苟村农民。20065月,张续成与被害人杨雅红(女,殁年19岁)通过网络相识,后得知杨雅红在金象大厦的服装摊位价值近五千元,顿生非法占有之念,便与何忠刚(已判处)多次密谋后张借杨托其寻找住处之机,骗杨住进其在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的租住房,并与之同居。同年59日晚,张、何二人乘杨雅红到西安进货之机,在该租住房内饮酒伺机作案。晚10时许,杨从西安返回后,何忠刚借故离开,张续成故意滋事,并将杨按倒在地,扼颈致其窒息死亡后,与何忠刚在该房间床下挖坑掩埋尸体。后张续成从杨的包内劫取现金140余元、小灵通手机一部及服装摊位相关票据。次日,张续成将杨服装摊位据为己有。20066月、20071月,罪犯张续成伙同都德银等人(均已判处)分别在庆阳市西峰区持刀抢劫作案两起,劫得财物价值共计1715元。

周会文男,生于19681123日,小学文化,环县合道乡赵塬行政村农民,有犯罪前科。周会文与被害人王国娥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20085308时许,周以王又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对王殴打,并扼颈致其窒息后,投入王家院中的蓄水窖内溺死。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张续成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犯周会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二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犯均不服判,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二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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