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杨军、杨胜利、田玉莲系侄儿、侄孙、妯娌关系,1988年至2000年十余年间,杨军、杨胜利先后占用李玉兰部分宅基地修建房屋,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至2005年8月经市、区两级法院终审判决:杨军、杨胜利、田玉莲自行拆除修建在李玉兰宅基地上的房屋,并给予李玉兰一定的经济补偿;田玉莲留出通行道路。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大,且涉案标的执行难度大,一时难以结案。为此,李玉兰多次上访缠诉,要求强制执行。2009年11月执行局将被庆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涉案标的物果断采取扣押措施,以督促案件的顺利进行。2010年5月18日,由执行局主持并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参与下,举行听证会后,向被执行人反复阐明法律关系及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数次执行和诚心的感召下,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李玉兰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并当场履行,终于使这起长达10余年之久的诉讼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