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原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建司)与被告庆阳西峰佳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恒泰建司承建佳园公司的佳园商厦六层综合楼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建方垫支工程款,佳园公司分期付款。2006年7月,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该工程交付使用。双方因支付工程款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恒泰建司于2008年初诉至庆阳中院,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由佳园公司给付恒泰建司工程款3062924.59元及利息,佳园实业公司三名股东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佳园商厦股东不履行生效判决,恒泰建司遂申请中院强制执行。
中院立案执行后,因该案标的较大、双方当事人意见严重分歧,且牵扯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问题,执行局的领导及时制定执行方案,并指派两名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执行此案。由于佳园公司的三名股东对各自所欠债务的份额及还款方式意见不统一,省高院的判决对各自的还款数额也未明确,三名股东各自用于还款的楼房牵扯相邻关系,使得查封的楼房难以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变现,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执行人因房价上涨而认为原评估价格较低不愿抵顶楼房、不愿承担利息,而申请人认为其是全垫支工程,且房价在不断上涨,佳园公司股东是在用他的钱赚钱,坚决不放弃判决确定的双倍利息,并准备用装载机堵死佳园公司大门,给法院施加压力。针对当前房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如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作为垫支方的申请人就会蒙受较大损失,双方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引起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执行局的领导认真分析案情,提出予案。并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通过分析当前西峰的房地产形势及该案标的物的地理位置、升值空间等市场因素,结合双方当事人合作之初的的共同愿望、产生矛盾的根源,尤其给三名股东讲明了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调整工作思路,采取对症下药、各个击破的方法,重新制定执行措施:对于先履行债务的股东由申请人适当给予免除部分利息,对于全部用房产抵债的被执行人采取按照略高于市场价计算房产价值,对于不积极配合的被执行人,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拍卖其个人房产抵债并按判决确定的双倍利息计算执行标的。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目前,三名被执行人以偿还现金及抵顶楼房的方式已全部履行了债务,申请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执行标的物开始了第二次合作经营,恒泰建司实现本息共计四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