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0年11月 30日将犯左凤林执行死刑。
左凤林,男,生于
2001年2月至2005年8月间,罪犯左凤林分别伙同田密和、石卫成(已判刑)等20多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及甘肃省庆城县境内的输油管线上打眼盗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六起,盗得原油19.4吨,价值44000余元,造成原油外泄41.8吨,经济损失180000余元。
2001 年2 月至2003年1 月间,罪犯左凤林伙同何双成(已判刑)等17人驾驶油罐车或三轮机动车,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长庆油田陇东周边作业区等地,盗窃作案八起,窃得原油30.2 吨,价值50000余元。
2005年8月至lO月,罪犯左凤林收购同案犯抢劫的原油2.1 吨,销赃得款5000余元。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左凤林构成抢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收购销售赃物罪,其多次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其多次提出犯意,纠集、组织数十人参与作案,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左凤林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罪犯左凤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