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涉油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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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中院对罪犯左凤林执行死刑


来源: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0/12/1 16:10:27 阅读次数:6076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011 30日将犯左凤林执行死刑。

左凤林,男,生于 1971年4月14,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农民,有犯罪前科,200655日在逃期间被逮捕。

20021030晚,罪犯左凤林与魏月明纠集同案其他七名被告人(均已另案判刑)到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境内长庆油田白马作业区西29井,左、魏二人对看井工人龚某、余某拳打脚踢,将龚右腿骨踏断,致成重伤,劫取原油等公私财物价值14000余元。2002年至2006 年间,左凤林还先后纠集魏月明等17人,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在长庆油田陇东周边作业区抢劫作案十五起,抢得原油等公私财物价值110000元。

20012月至20058月间,罪犯左凤林分别伙同田密和、石卫成(已判刑)等20多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及甘肃省庆城县境内的输油管线上打眼盗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作案六起,盗得原油19.4吨,价值44000余元,造成原油外泄41.8吨,经济损失180000余元。

     2001 2 月至20031 月间,罪犯左凤林伙同何双成(已判刑)等17人驾驶油罐车或三轮机动车,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在长庆油田陇东周边作业区等地,盗窃作案八起,窃得原油30.2 吨,价值50000余元。

20058月至lO月,罪犯左凤林收购同案犯抢劫的原油2.1 吨,销赃得款5000余元。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左凤林构成抢劫、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收购销售赃物罪,其多次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其多次提出犯意,纠集、组织数十人参与作案,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左凤林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罪犯左凤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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