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0年12月28日将罪犯刘治聪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刘治聪,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农民,家住环县山城乡赵庄行政村。刘治聪与被害人孙德彦(殁年44岁)两家相邻居住,素有积怨。2009年5月25日20时许,孙德彦怀疑刘治聪故意在其门前道路上投放玻璃渣等物致其驾驶的三轮机动车轮胎瘪气,遂与其女孙蓉(殁年24岁)到刘治聪家门前叫骂,刘治聪在与孙德彦撕打中持铁质土凿子击打孙头部致其倒地;又持土凿子击打孙蓉头部致颅脑开放性损伤当场死亡。后刘治聪又追打孙妻李冬梅(殁年45岁)至孙家厨房内,持土凿子反复击打李的头部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刘治聪返回时见孙德彦还在呻吟,又持土凿子在孙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其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庆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聪因琐事持械行凶,连杀三人,其中一人系怀孕妇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治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刘治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