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惩处犯罪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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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中院对故意杀人犯诈骗犯折生芙执行死刑


来源: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1/9/20 5:16:38 阅读次数:4403

 

折生芙,男, 1967年5月10出生,大专文化,系我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于2005729假释。

20066月,折生芙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后,折以为张办理正式工作为由骗去张现金8万元。同年89日,二人乘折驾驶的轿车到镇原县城返回时,张质问折生芙为其办工作之事,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折即将车停在镇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附近,扼住张的颈部并持水果刀朝张的颈部切割数刀,致其左侧颈静脉、颈动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折生芙驾车将张的尸体拉到镇远县至西峰途中的一废弃公路边排水沟掩埋,并将作案工具水果刀、汽车坐垫及张某随身携带物品抛于沿途河中,逃离现场,后在上班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折生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处折生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经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一审判决。庆阳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1920,对罪犯折生芙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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