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采用注射方法对故意伤害犯王小波执行了死刑。
故意伤害犯王小波,又名王宝宝,男,生于1975年9月,系西峰区彭原乡下庄村农民。2010年5月22日中午,罪犯王小波因被害人李某(男,殁年53岁)向其索要欠款发生争吵,李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王小波逃离,王为此伺机报复。当日14时许,王小波与刘某(另案处理)到庆阳市西峰区种子公司楼下一商店购买两根木质镐把后,见李某骑自行车从此经过,王小波持镐把冲上去在李的腰部猛击一下,致李倒地,又连续在李的头部、腿部猛击数下,致李某颅骨多发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王小波外逃,同年5月28日被抓获。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小波为挟私报复,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王小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