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无辜儿童罪大恶极 罪犯秦等宏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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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无辜儿童罪大恶极 罪犯秦等宏被执行死刑


来源: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2/27 10:33:42 阅读次数:7211

 

201222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罪犯秦等宏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故意杀人犯秦等宏,男,生于197310月,系镇原县平泉镇秦铺行政村农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等宏之妻刘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秦等宏误认为是其妻弟刘某某从中作梗,便对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22415许,秦等宏到刘某某家,见刘的儿子刘萧阳(殁年11岁)、女儿刘萧月(殁年9岁)在家,产生杀害二幼童之恶念,便将刘萧阳、刘萧月骗至水井房内,趁刘萧阳不备,推下水井,又抓住刘萧月双腿倒立扔下水井。致刘萧阳机械性窒息死亡,刘萧月创伤性休克合并溺水窒息死亡。秦等宏在外逃中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秦等宏其因夫妻矛盾迁怒他人,蓄意报复杀害两名无辜儿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秦等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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