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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法院强制执行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合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克杰 刘杰 齐志航
发布时间:2014/3/19 16:17:29 阅读次数:3151

这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典型的“钉子案”,关于这起“钉子案”的顺利圆满执行,还得从头说起……,20049282012712,合水县粮食局与张某、杨某分别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一是粮食局将其所有的合水饭店一楼门店3间与房后一间分别以月租1250元、100元租赁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8年,即20041012012930。租赁期内水、电、暖费用由张某负担,如张某不按时交费,粮食局可停水、停电、锁门,强行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若需装修须经粮食局同意,费用由张某承担。合同解除后,张某不准随意拆除,粮食局不作任何补偿;二是粮食局将其所有的合水饭店一楼门店2间与后房1间租赁给杨某使用,租赁期限半年,即20127120121231,房租费为2万元,房租费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租赁期内杨某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租赁期满或解除后,粮食局不补偿装修所花的一切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若有大的政策变动(如粮食局片区改造拆迁或单位因拓展业务需要)需收回房屋时,杨某必须在粮食局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退回房屋,粮食局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因粮食局片区升级改造,2012年房屋租赁期满后粮食局未和张某、杨某续签合同。2013126日、311420日,粮食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向张某和杨某先后分别发出搬离通知,要求搬出所租房屋。张某和杨某接到通知后拒绝搬离房屋,也未交纳合同到期后的房租费,粮食局遂提起诉讼。714日法院判决张某退还县粮食局合水饭店一楼门面房3间与房后1间,并支付2012101至交房之日房租费;杨某退还县粮食局合水饭店一楼门面房2间,并支付201311至交房之日房租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未自动履行。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张某要求粮食局补偿其装修等损失36万元;杨某要求补偿10万元。为了尽快完成粮食局片区改造项目,粮食局承诺如二被执行人主动搬离,下欠的房租费可以放弃,并给付搬迁费每间1000元。经法院多次沟通,二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房屋。法院遂决定2014315日依法强制执行,事前发布了强制执行公告,制定了强制执行预案。抽调48名干警参与,50名公安民警配合。并通知二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实施前仍然可以按粮食局提出的和解方案执行。若不执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震慑力,314日晚,张某和杨某连夜搬离了部分物品。315日早,在法院和公安干警的监督下,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院判决义务,两起影响政府发展项目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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