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甘肃省嘉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该企业法人范丕渊决定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甘肃省嘉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饭店主楼附属的一座四层办公楼(面积3014.13平方米)作为抵押曾向中国建设银行庆阳支行贷款1700万元。2014年12月,嘉馨国际饭店因欲利用抵押物地基建设开发新的项目,私下决定将抵押物进行拆除。2015年1月20日,嘉馨国际饭店法人范丕渊亲自带领工人欲对抵押物实施拆除时,被庆阳建行发现,及时报告庆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该院对嘉馨国际饭店行为予以阻止,当日对该抵押物依法予以查封,并告知其不得毁坏毁灭该抵押物。2月1日,庆阳中院再次接到嘉馨国际饭店拆除人民法院查封物的报告,遂派出工作人员赴现场查看情况,发现该查封物遭到严重毁坏,当即将组织实施毁坏的嘉馨国际饭店法人范丕渊带回法院调查询问。在庆阳中院执行局查明事实后,为维护法律权威,教育其本人,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