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4月20日,合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邵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
被拘留人邵某某在该院执行其与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伙同其父辱骂执行干警,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邵某作出上述拘留决定。
邵某某被拘留后,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即履行),并保证以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鉴于邵某某在执行拘留期间,认识并改正错误,其亲属代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4月22日,解除了对邵某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