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路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与庆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合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庆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给付庆阳市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设备租赁费248587.48元。判决书生效后,庆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申请执行人庆阳公路管理局某县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5月26日向合水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期限过后,该公司仍未履行。为此,合水县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庆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该公司得知自己被纳入“黑名单”后,迫于失信名单压力,担心影响自己公司声誉和今后项目承包,遂于2015年7月8日将判决的租赁费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