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某与高某同是庆城县桐川乡郭旗自然村人,相邻而居。2015年7月,高某因在自家房屋修缮过程中不慎将嵇某家的厕所损毁,两家的矛盾由此而生。在其所在村组协调未果后,嵇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到了法院。庆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毁损的原告嵇某所有的厕所在原址上恢复原状。
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在2016年3月6日执行庭工作人员上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告高某和其妻态度恶劣且拒不执行,随后执行庭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前后四次登门对当事人进行协调劝解,但被告依然拒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再次陷入僵局。3月29日,执行庭向院党组汇报后,鉴于多次调解中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为了防止执行中有突发事件发生,院党组决定成立专项执行小组,抽调4名法警全力配合本次执行。3月30日上午9点,由执行局领导带领案件执行小组又一次来到了被告家中。经过大家一上午的晓之以理和苦口婆心的思想疏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愿在自家地界上各让5公分建起分界墙,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近年来,庆城法院始终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案件执行工作中,因案施策,因人施策,确保受理的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能有诉而来,满意而归。从今年1月起截止目前,庆城法院执行局共收案312件,结案81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11%。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