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执行保民生 司法为民情意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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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执行保民生 司法为民情意浓


来源:合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杨强强
发布时间:2016/6/22 16:27:57 阅读次数:4363

 

6月20日下午, 20名申请人前来合水县法院领取案件款,申请人唐某某说道“多亏你们了,否则,我们农民的血汗钱就没有希望了……,辛苦你们了,谢谢执行法官……。”这是合水县法院为一起涉高粱种子系列案集体发放案件执行款现场。

2013年3月,云南省砚山高粱种植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和该县王某取得联系,由合作社提供一种名叫“红缨子”的有机高粱种子,由王某在自家地里试种1年。2014年3月,王某将该高粱种子在合水县区域内推广种植,约定赊销种子(每公斤25元),高粱成熟后由合作社以每公斤2.8元回收,还约定,种子若不发芽且属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种植户有权起诉种子提供方,按每亩200元予以补偿,种植户不按合作社技术指导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负。唐某某等20人领取“红缨子”高粱种子种植,王某和合作社未提供任何技术或派员技术指导。秋后,唐某某等种植户因结实率极低而大面积绝收,2015年1月,唐某某申请合水县农牧局对“红缨子”高粱种子进行鉴定,认为:“红缨子”高粱种标签标识不全,包装不规范,该品种未经正规实验示范,未在甘肃省进行认定登记,盲目引种;推广不合理,气候差异大,该县不适合种植该产品。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唐某某等20人遂提起诉讼。经合水县法院审理判决:由王某赔偿唐某某等损失共计3万元,合作社负连带赔偿责任,并由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296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和合作社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唐某某等20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5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告知了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谁知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王某不但不履行,还举家外出打工,拒不接听电话,躲避执行。今年5月22日,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王某在广东打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庭长齐志航立即向院领导汇报,领导指示其带领执行人员及法警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在当地法院及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被执行人王某迫于压力,承认错误并履行了案件款3万元及诉讼费1296元。至此,20件系列涉民生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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