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从玉门市乘坐客车26小时专门来到庆阳市中级法院,将写着“执法公正,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执行局,表达对执行干警的感激之情。
王某之子于2005年8月31日晚在新疆鄯善县被刘某杀害,刘某被原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2571元(在判决前给付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受理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申请后,经数次做执行工作,由于被执行人刘某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下余赔偿款分文未给付,王某多次上访。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距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路途遥远,于2017年2月以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委托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刘某的父亲做执行工作,求得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予以化解。庆阳中院执行局在收到吐鲁番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后,即派执行干警前往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刘某父亲的工作,通过亲戚借款向法院交来了20000元的赔偿款,该院及时转至委托法院。王某在领到赔偿款后特别感激,他没有想到10年后,通过异地法院委托的形式,在短时间内给他要回了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