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村道相撞,致王某受伤,花医疗费三千余元。后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调解,由张某一个月内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5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未按期履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张某10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张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申报了财产,并申报孙某欠其20000元劳务费两年未付。
法院经查证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申报孙某有其20000劳务费未付,遂向孙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孙某接到通知的当日便给付张某20000元劳务费。至此,5000元的赔偿款得到顺利执行,张某也拿到了自己15000元的劳务费,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中案得到妥善处理。
今年以来,宁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止目前,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债权情况,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20多份,并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5名被执行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了罚款或拘留措施,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