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与李某某系叔侄关系,李某某与何某系战友。2012年12月16日,经李某某介绍,李某作为担保人,马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1.2万元,马某向何某出具借条1张。当日何某扣除1个月利息1.2万元后通过农村信用社给马某汇款金额18.8万元,给马某某(马某的姐姐)汇款10万元,总计汇款金额28.8万元。此后马某分期共给何某现金14.9万元,李某给何某2万元。
2014年4月14日,李某给李某某转款32万,何某给李某出具收据1张:“收到李某归还马某2012年12月16日借款本息32万元”,并将马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交给李某,后李某以其给付的32万元是归还其借成某(何某妻子)的借款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后经何某催要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查明,马某欠何某借款本金254095元,利息清止2014年5月4日。2016年1月28日经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归还何某借款本金254095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归还之日),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由马某归还何某借款本金254095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归还之日)。马某不能履行时,由李某承担偿还责任。
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李某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某于2016年7月20日自动履行1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甘AR6611号明锐牌小轿车一辆,2016年10月13日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同意用其名下的甘AR6611号明锐牌小轿车抵顶案款6.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某于2016年1月4日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住宅楼一套。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将李某名下的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何某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委托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及装修进行评估作价。2016年12月30日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甘金诚信估字(2016)第12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总价:533582元。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李某家中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但李某家中无人,打电话称其在广州,过年准备回家,随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不接电话,躲避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9日向其公告送达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期满后,执行人员多次向李某及家属打电话、发短信,但其不配合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6月23日将其实施网上布控,2017年7月4日将其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干警说服教育及法律震慑下,7月24日被执行人李某委托其妻前来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手续,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用李某名下的一套楼房抵顶454529.2元本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3711元、负担评估费8000元、公告费300元。抵顶房屋双方已自行交付,何某已退付李某60752.8元,本案至此圆满执结,切实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以房抵债,但其以外出打工为由躲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李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依法予以惩戒。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