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原县法院成功执结了江苏省东海县法院委托的一起执行案件,在办案人员的多方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1710.5元的执行款项。
该执行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甲在江苏省东海县务工期间,于2012年3月11日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该县某路段与张某乙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乙损伤。此案经东海县法院判决,张某甲赔偿张某乙各项损失11310.5元,并负担诉讼费4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甲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在东海县无可执行财产,且户籍地在甘肃省镇原县,东海县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委托镇原县法院执行该案。
2015年6月29日,镇原县法院收到东海县法院函件后,本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理念,院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及时立案,快速执行。立案当天,执行干警赶往被执行人张某甲家中走访调查,得知张某甲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人员通过银行、房管及车管等部门对张某甲名下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均一无所获。经过一段时间的线索追踪,案件执行工作依然毫无进展,镇原县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年节期间数次到张某甲家中蹲守,仍无果而终。2016年12月,镇原县法院依法将张某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5日,镇原县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再一次来到被执行人张某甲家中对其家人释法说理,讲明规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其家人的协助下,执行人员终于联系到张某甲,慑于法律的威严,身处外地的张某甲让其嫂代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镇原县法院遂将11710.5元执行款汇入江苏省东海县法院执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