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普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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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普法(一)


来源: 责任编辑:尹波
发布时间:2017/9/7 10:04:11 阅读次数:3143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步,是正义落地生根的土壤,被称之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但在具体工作中,因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法院的一些执行行为被误读、误解、误会,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院裁判、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执行环境,特开辟“执行与普法”专栏,精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此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执行公开,建设阳光司法,增强法院公信。

本期案例:李某和刘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关系较好。2010年11月8日,李某以修建住宅为由向刘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750元/月,并出具借据。2011年5月21日李某向刘某清偿了之前利息后继续问刘某借款30000元,期限三个月,利息1800元。在借款后李某于2012年10月归还刘某本金20000元后不再还钱,并外出无法联系。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由于刘某曾借用李某建材价值6000元,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李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54000及借款期间利息555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参照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公告费。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与原告协调处理。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得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及家属也不知所踪,无法联系,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于2016年12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我院开展清仓行动,将本案恢复执行,同时本案申请执行人也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其中有李某的新电话号码。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其多次通过电话作其思想工作,并告知其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可以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认为刘某不与其打招呼将他提起诉讼,对其造成声誉损害,要求刘某放弃利息,其执行60000元结束本案,否则不予执行。且同意10日内执行30000元。但到期后仍以同样理由要挟,坚称刘某对其声誉造成损害,不放弃利息就不执行,经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鉴于此,本院依法对李某实施拘留。在清理李某随身物品时,发现其使用的手机为三星W2016(新机18000元),佐罗打火机一个(价值300元左右)均为高消费物品。同时查得李某在西峰承揽工程,且还属于某钓鱼协会会员。本案中,李某因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法院判决,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点评:借债还钱是常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自动履行。本案中,李某不仅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错误,反而埋怨执行申请人不经其同意对其提起诉讼。执行中,面对执行法官督促及耐心劝说,不仅不正视问题,反思自己错误,一味找借口拖延并提出要挟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本院对李某财产情况查证,其完全有执行能力且存在个人高消费情形。其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造成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行为符合拒执罪的认定,本院决定,对其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应当抱着积极的态度,按时、据实报告财产,同时想办法解决问题,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千万不要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一纸空文,任何逃避、抗拒执法的行为都将招来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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