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普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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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普法(二)


来源: 责任编辑:尹波
发布时间:2017/9/7 10:06:45 阅读次数:2695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步,是正义落地生根的土壤,被称之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但在具体工作中,因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法院的一些执行行为被误读、误解、误会,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院裁判、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执行环境,特开辟“执行与普法”专栏,精选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此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推进执行公开,建设阳光司法,增强法院公信。

本期案例:谭某和卢某系同村,且都在西峰陇东建材市场做生意,2015年1月份卢某欲从刘某处借钱,但唯恐刘某不给。便让谭某以自己名义向刘某借钱,卢某从中牵线。谭某便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25万元,卢某为担保人。借款期满后谭某、卢某均不还钱,刘某随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谭某归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传票,但谭某拒不执行,称“如果钱是他花了他愿意给,但是钱被卢某拿去了,他不会还钱的,等卢某回来了问卢某要去。”在法院多次传唤其的情况下,谭某更是让他年迈且残疾的父母带领其年幼的孩子来法院讨说法,企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做法,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最后,谭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点评: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应当抱着积极的态度,按时、据实报告财产,同时想办法解决问题,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自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本案被执行人谭永锋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人民法院执行通知置之不理,其躲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造成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千万不要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一纸空文,任何逃避、抗拒执法的行为都将招来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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