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法院和解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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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法院和解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责任编辑:李复宗
发布时间:2017/9/14 5:00:01 阅读次数:5000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5日判处:准于原、被告离婚;孩子(一岁半)由李某抚养,高某有探视权,李某有协助义务;高某自2017年6月30日起每月给付李某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睦积怨较多,双方为探视孩子闹矛盾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立情绪大,案件执行标的给付时间长,案件执行成本高。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宁县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重点突破。执行员认真对案情进行研判,商讨执行方案后一致认为,夫妻离婚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应该首先本着化解恩怨、消除矛盾的出发点,为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力促达成和解执行。

法院依法对高某进行了传唤,但其情绪激动,拒绝到庭,考虑到强制执行会更加激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2017年9月11日,专案组奔赴宁县早胜镇高某单位,对高某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法律教育,执行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交谈两个多小后,高某终于流露出懊悔与认错的态度,并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案件款1850元,为了方便其履行,执行员用微信转账收取了案件款。随后又电话联系李某并沟通双方意见后,达成由高某按月直接给李某银行卡转账支付600元及高某可以随时和李某协商探视孩子的和解协议。

在执行此类因婚姻家庭等引起的矛盾纠纷类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曾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或在以后生活中还对孩子抚养、探视等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宁县法院始终将和解作为执行此类案的最佳方法,通过执行员们的耐心努力,最大限度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间的恩怨和对立情绪,不仅使案件得以执结,而且还让当事人双方关系得到和好,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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