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调解原则 促进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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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调解原则 促进司法为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经验介绍


来源:华池县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2/29 4:41:29 阅读次数:6042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加大能动司法力度,华池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注重提高调解质量、创新调解方法、营造大调解格局,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保障,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81件,其中调解撤诉处理1280件,平均调撤率达到81% 。连续三年位于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民商事调解工作受到表彰,被中级法院评为一等奖,多名法官、集体被树为市级、省级调解能手和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使民商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因案而异,分类调解

我院创新了一套“因案而异,分类调解”的方法,即在多年的调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多种调解方法,再将总结的调解方法,根据不同的案件具体适用于审判调解实践之中。具体如下:

(一)庭前调解法。所谓“庭前调解法”就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受理后开庭之前,首先了解和掌握案情,与当事人讲法析理,让其明白自己的诉讼地位、诉讼风险;其次通过做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学甚至说情人的工作,对当事人加以引导;最后在双方意见一致后,共同签订调解协议。对于原、被告对立严重,情绪激动,见面后可能引发争吵,甚至激化矛盾的案件,要着重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征求意见,达成协议后分别签字,即时执行。

运用“庭前调解法”审结的案件,仅制作一份调解笔录,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焦点、法庭认定的基本事实、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协议内容等。能够即时履行的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庭执行;需要分期执行、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另行制作调解书。运用“庭前调解法”的好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资源,确保及时执行,达到“案结事了”。

(二)感情调解法。就是法官在诉讼中要用平等、文明、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让当事人把压在心底的话说出来,把苦衷倒出来,把委屈诉出来,以法官高尚的道德情操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觉得法官就是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替自己排难解纷的,从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族亲关系晓以利害,促成调解的方法。

(三)辩法析理调解法。就是通过释明法律、情理、公序良俗,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调解的方法。尽管普法工作已经进行到“五.五”,但是,当事人多数还是对法律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如果法官能够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当事人便容易接受,法律没有规定的,也要按情理、公序良俗讲解,使当事人听从法官的引导了结纠纷。

20116月份,华池法院受理一起公司清算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本是华池县兴鑫建材公司的一名股东,并兼任会计工作,由于经营管理混乱,账务不清,公司连年亏损,又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议。2007年,作为股东之一的杜某某无奈之下,携会计凭证走上诉讼之路,从一审打到二审又到发回重审,几年时间过去了,双方当事人仍然争执不下。该案发回重审后,指令要求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先解散公司并予以清算,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和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说服当事人,先后6次召集双方算账,讲清法律规定,说明公司如果依法被裁定解散将产生怎样的后果,促使双方都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争取调解处理。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坐下来,平静地从每一笔会计业务中追根溯源,从纷繁杂乱的会计凭证中理清杜某某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办案法官多次冒严寒驱车前往证人家中取证。20111212,双方算清帐务,达成了协议,由公司给付杜某某现金4万元,杜某某交回扣留的所有账簿凭证,退出公司。该案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一个民营企业的解散,同时也使得这起历时五年,几经周折的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

我院不仅有一套完善的调解方法,而且多措并举将“调解优先”贯彻于整个审判之中,使全院法官形成“愿调解、能调解、善调解”的良性调解氛围。

(一)切实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民商事调解工作,说白了就是走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实质是更好的司法为民。三十年代的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就是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的先行者和好榜样。以人民法庭为点,以车载流动法庭为线,点线结合发挥能动司法的巨大作用,法官深入田间地头、社区、学校当起民情“调查员”、法律“宣传员”、矛盾“化解员”。新时期人民法官,一定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为民、亲民、爱民”,充分认识诉讼调解是民商事审判实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效方式,把调解作为审理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审理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相邻关系、水道路纠纷、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类案件,必须进行全程调解。院里把优质、高效的做好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考核办案庭、办案法官工作成绩、工作能力、评优奖罚的重要指标,营造出人人讲调解、案案讲调解、全院上下讲调解的氛围,把“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

(二)建立院领导示范调解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亲自参与调解制度。对社会特别关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的民事案件,由院领导协调,指定能力强,群众信任度高的法官主审,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充分的信任感,引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我院审理的华池县建安公司诉慕勇等六名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9月至20107月前后,六名被告分别租用华池县建安公司的营业楼铺面。20114月租期先后到期,原告改建营业楼,口头承诺建成后六被告可以继续租赁经营,但修建结束后,原告却整体租给他人开办大型购物广场“阳光超市”,要求各被告与新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但因租金涨价等原因,六被告坚决不同意,以原告违反诚信,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并以车辆、砖块封堵“购物广场”大门,“购物广场”业主叫来数十人强行施工,矛盾冲突一触即发,原、被告以及“购物广场”老板均找县政府集体上访,事态有扩大的趋势。20111220,原告华池建安公司对六名被告提起诉讼,由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双方对立情绪大,我院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尽快妥善审理。立案当日,就传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做好庭审准备工作。12天后,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由于意见分歧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六被告担心“购物广场开业后自己的利益更无法得到保障,就采取过激行为,组织一百多人进入县政府集体上访,并继续阻挡“购物广场开业。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减少损失,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抽调警力维持秩序,办案人员多次约见当事人分析案情,讲法析理,指出其错误行为,院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寻找突破口,并共同参与案件调解,现场督办指导。经过十多天的努力,2012114日晚,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合解协议。由华池建安公司补偿六被告经济损失款63.3万元,次日付清,被告不再阻挡购物广场开业,一起在县城影响较大的纠纷得以平稳化解。

这起案件的顺利审结,使我们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处变不惊、工作有方、应对有策”的方针有了新的理解。

(三)在调解中始终贯彻“为民便民”。“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为民商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是贯彻司法为民便民的有效手段。工作中,我院要求每位法官树立“调解也是高质量、高效率的审判,调解能力也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这种观念,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追求“为民、便民”和谐共赢的审判效果,法官对待当事人多一个电话,多一份理解,多一声问候,就多一线调解的希望。急当事人所急,解当事人之所难,一切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真正做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201219《甘肃法制报》以《家门口开庭,唤回来亲情》为题,报道的我院审理的弟弟张世海诉哥哥张世荣身体权纠纷案,二人系同胞兄弟,2011917,双方因水路发生争吵,在互殴中哥哥将弟弟打伤,致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张世海起诉要求张世荣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办案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相邻而居,又系同胞兄弟,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势必会加深积怨,激化矛盾,甚至可能埋下更大的仇恨。办案人员多次给双方及其亲属打电话,分析利弊得失,通过他们做调解工作。为彻底化解矛盾,并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等原因,特意将法庭设在案发现场,周围邻居和群众都来参与旁听。法庭调解中,办案法官首先总结了案情及争议的焦点,指出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场村干部、亲朋好友听了案情后纷纷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解,配合协助合议庭工作,被告从一开始“一分钱都不出”到最后承认错误、赔礼道谦愿意赔偿弟弟损失。弟弟表示谅解,兄弟二人最终握手言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元,当场给付,在场群众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十分赞赏。

(四)建立“四位一体”联调机制。近年来,我们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强化审判职能,积极组织法官,走出院门,到农村、进社区、入企业、上学校广泛开展巡回办案和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实地调查、就地审理、入户调解,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落实到每一位法官的行动上,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同时,我院注重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建立法院、乡(镇)、妇联、司法所、村(居)委会“四位一体”联调机制,积极抓好诉讼调解,结合个案不同实际,认真做好诉前调、送达调、庭审调,将调解工作延伸到诉讼的各个环节。

近年来,我院涌现出了 “全市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 五蛟法庭;全县政法系统“十佳集体”悦乐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办案能手”王保中同志等一批先进典型。

三、努力提升法官调解水平

通过学习交流、树立典型,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夯实调解基础,突显调解效果。 

   (一)构建交流平台,提高调解水平。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艺术,其成功与否与调解技巧和策略运用关系密切,我院每年召开调解工作专题会议和庭审观摩,共同研究加强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统一执法尺度,积极开展调解技能培训活动,运用“法官教法官”的方法,由典型经验丰富的法官为干警传授宝贵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二)纳入目标考评,明确具体要求。2007年来,我院把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民商事审判活动、考核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调解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纳入考评以来,调解率明显提升。
   (三)发挥和调动人民陪审员能动作用。人民陪审员大多生活在基层,具有人缘好、能力强、善沟通的优势,他们在群众中普遍威信高、了解民情、信息广。近年来我院重视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养和使用,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涌现出马负盘、王志福、高得印等十多位热爱审判事业,熟悉审判业务,陪审能力较强的优秀人民陪审员,他们熟悉社情民意,有正义感,热心助人,处理事公平公正,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人民法庭的依靠力量。我院每年召开年终总结会时都把他们请回来,一同总结经验,对优秀人民陪审员予以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诉讼调解工作离不开他们的积极参与。
    民事纠纷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具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基础和内在要求,因此我们要科学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触角,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化解矛盾。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院的民商事调解工作与上级法院的要求相比、与各兄弟法院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我们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不继提升调解质量,创新调解方法,在提高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上下功夫。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措施,促进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自愿调解、及时调解,彰显司法审判的正义和公信力,促使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使我们的司法为民之路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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