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把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为推动庆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记者就庆阳两级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采访了庆阳中院院长刘晓利。
记者:庆阳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源地,请你谈一下庆阳法院是如何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司法精髓的。
刘晓利: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亲民爱民精神,也就是我们目前所倡导的人民利益至上的精神。我们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既要坚持和发扬深入群众、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等好的传统,又要结合审判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加强机制创新,狠抓科学管理,与时俱进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基于这样的认识,庆阳法院坚持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两手抓,取得了较好效果。
记者:你们是如何定位诉讼调解工作的?
刘晓利: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庆阳两级法院广大法官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注入了新的内涵,既提升对调解工作的理性认识,又解决机制上的瓶颈,还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实现理念、机制、方法三个创新,形成了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上访少和调解率高、服判息诉率高的良好局面。现在,调解已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司法信仰,一种司法追求,成为法官的职业操守与政治责任,构成了庆阳法院文化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在多年的实践中,庆阳两级法院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把力求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调解工作的一贯目标。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完善科学的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调解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突出了调解工作在诉内的司法过程,实现了与诉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促成了诉内、诉外“两个良性循环”,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记者:您认为,在新时期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倡导诉讼调解有哪些重要意义?
刘晓利:目前,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文化水平、法制意识的差距很大,社会的矛盾纠纷数量增多,类型多样,法律关系趋于复杂,法院简单援引单一的法律标准,无法满足纠纷主体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需要,而调解这一“柔性司法”可以补救刚性审判的某些不足,消除司法过程中双方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把适用调解这种“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解决当前社会矛盾激化难平的一种司法政策和司法策略,是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较高的实践价值。我们强调司法调解工作,不仅仅有益于“国泰民安、人民幸福”这一至高无上政治理想的实现,同时也有益于法官的人生价值的不断升华。
记者:您认为当前如何才能够更好地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刘晓利:虽然当前社会仍然存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需求,但审判的公正性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品德和人格魅力。如今时代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仍一味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一些形式,不能与时俱进地以新的理念构建诉讼方式,就可能导致背离民事审判方式所追求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的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把弘扬“马锡五”精神与实行“陈燕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不折不扣地落实规范调解的有关制度,强化监督考评,才能办出和谐案、精品案,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