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水县法院何家畔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果商起诉果农的买卖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果商和果农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约定交款和交货时间。后果农未按约定与其交货,而是将果子卖给他人。果商认为果农没有按照约定为其保存果子,违反约定卖与他人,要求赔偿来回路费及相关人员费用。果农认为果商迟迟不来提货,导致自己将果子低价贱卖,造成损失。庭审中双方抵触情绪较重,又都拿不出书面证据和相关人证,且无和解基础,遂即休庭择期宣判。
从本案审理中发现,基层群众在做买卖生意时,多以熟人牵线认识,几乎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一旦一方毁约,则互相推诿责任。走法律程序,又因双方无证据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也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势必导致一方或双方上访。
维护正常的买卖交易,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法律,具体就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明确的买卖合同,约定具体日期和交款时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即使双方无能力或条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应有第三人到场记录双方约定,以备在法律途径中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