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无资质施工者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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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无资质施工者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 一起案例引发的反思


来源:合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 雯
发布时间:2014/9/16 16:36:56 阅读次数:12913

内容摘要: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农房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房主的责任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应就房主、发包方、承包人、施工者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进行界定,同时考虑被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

关键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承揽合同 无资质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引 言盖新房,是每家每户每个村民的美好梦想。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房需求日益增长,村民改建、新建住房越来越多,但同时,承建人无资质、建房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致伤的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呈多发趋势。

这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上诉上访率高、执行难。针对此类案件,笔者以具体案例做如下探讨。

【案例索引】2012年古历9月初,李某、白某夫妇将其住宅承包给吕某修建。双方口头约定:承包方式为单包工,李某、白某夫妇提供建房所需的全部材料,吕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工作安排、管理,承包价格为每间房屋工价3500元,6间半平房,共计22500元。吕某系农村泥瓦工匠,无相关建房资质。协议达成后吕某组织人员于914开工,主体完成后,因天气冷停工,李某、白某支付吕某工费1.2万元。2013年古正月20开工,25日因搭建的木架断裂,吕某从架上摔下受伤,被送往合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9天,花医疗费18843.29元,出院后花医疗费300.90元。李某、白某支付医疗费4200元,交通费50元。吕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夫妻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吕某施工所用的木架,系其在李某、白某夫妇提供的材料中选料并搭建。

【案情分析】1、房主、包工头、工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房主与包工头之间:一般有两种关系。一种是雇佣关系,即房主雇佣他人,并给予一定报酬,由房主指挥雇工施工。施工人受伤,房主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承揽型,即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承包人按要求施工,房主给承包人一定的报酬。施工人受伤,发包人一般不承担责任,由建筑队雇主或合伙人赔偿或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一种是合伙型,合伙关系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种组织形式中,若发生合伙成员人身伤害,一般应视情况由其他成员给予补偿;另一种是雇佣型,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若雇工发生人身伤害,一般由雇主承担责任;因雇工自身原因造成损害,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房主、包工头、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房主赔偿责任:农村中没有资质的建房班与房主之间的建房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房主应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责任。

    包工头、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但因雇工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则因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从事农村建筑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从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住宅根据高度、层数的不同分别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4、本案中房主有无选任义务?选任有过错,是指房主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房主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责任。本案中的施工对象6间半平房系低层住宅,依据法律规定房主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房主李某、白某建不承担选任责任。

 【审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主选任无资质的承建方承建房屋,发生伤害事故致包工头受伤,且损毁木架制作材料系房主提供,房主应当就其选任不当的行为和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包工头无资质承包建筑施工业务,自己挑选建筑材料自行搭建施工工具,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国农村建房大多数都是由当地的泥土工组成的建筑队伍自行承建,承建方大都没有建筑资质,这是中国农村建房的实情,在农村建房严格要求房主选任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是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在房主没有选择条件和余地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房主承担责任,应由伤者自己承担未注意安全的责任。

   【裁判结果】一、吕某医疗费19144.19元、误工费4935元、护理费1339.5元、伙食补助760元、交通费50元,共计26228.69元,由李某、白某赔偿13114.35元(已付4250元,下剩8864.35元),其余由吕某自负;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吕某负担100元,李某、白某负担100元。判决送达后,吕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一、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事故原因复杂,往往是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才到法院,现场早已破坏,取证难,划分责任难。

二、由于施工中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赔偿等费用相对较高,有些甚至超出建房本身花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又相对困难,且建房过程中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

三、实际处理中,当事人均会觉得自己是利益受损方,尤其是房主一方,对于承担赔偿责任很不理解,认为己方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履行。有的受害方只有采取上访或者过激的做法,形成此类案件上诉、上访多。

四、因无资质的包工队没有注册、没有办工场所等原因,法院判决后被告方相互推诿、转移财产,甚至于包工头四处躲避下落不明,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执行困难。

 【案件多发原因】一、包工队与施工人员无资质。农村建房包工队多为临时拼凑、组织管理松散,包工头一人揽好活后,再雇请其它工人。施工者大多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工,因有资质施工者工价相对较高,房主为了节省建房开支,只要求其按约定完成建房任务,对其有无资质并不关心。加上近几年农村青壮劳力大多外出务工,包工头所雇请的工人基本上属于留守村庄的“老弱病残”。这种临时组成的“装修游击队”管理松散,安全意识差,施工工具简陋,为节省成本,往往忽视安全防护措施,有时候还会施工前饮酒,致使事故频发。

二、建房用材质量存在瑕疵。因经济原因,农村建房大多为四合院形式的砖木结构安架房、平顶房或二层楼板房,房主或包工包料的包工头对于建房材料的选择使用不是以高质量为标准,而是以价钱最低为标准。一些重要建筑材料如房梁、水泥板、钢筋往往选择小厂家、小作坊生产出的东西,属于“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隐患。施工辅助工具如脚手架等多系手工自制,无安全保障。施工中工人因产品质量不过关导致意外受伤占了很大比例。 

三、房主、包工头、工人、建筑材料生产者几方之间均为口头约定与交易,无任何书面合同,责任分担不明确。倘若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法律关系不清,几方相互推诿责任,索赔的对象难以确定,往往需要诉诸法院解决。

【预防措施】对目前出现的农村建房随意发包的情形,主要原因还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心存侥幸,加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的。

    1、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采用现场开庭、媒体刊播等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普法力度,提升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度和执行积极性。

     2、加强农村建房人员安全保障。将农村建房风险也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之内,鼓励从业人员施工前投保。由建房人(房东、建房承包人等)向有关部门投保意外伤害险,逐步完善农村农户建房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3、在市场监管上也要明确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包工队进行资质认证,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工作上的指导。

 

                   (作者单位及职务:合水县法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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