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唐改伟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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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唐改伟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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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6/20 15:50:29 阅读次数:50915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对故意杀人犯唐改伟执行了死刑。


罪犯唐改伟,1993年出生,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人,案发时系陇东学院在校学生。罪犯唐改伟与被害人王某于2013年9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相识,并与2016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7月,二人在陕西省西安市打工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唐改伟殴打了王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用烟头烫伤王某的右手、脖颈,并摔坏王某的两部手机。为此,王某及其家人到唐改伟就读的甘肃省陇东学院控告。经学院保卫处调解,双方签订协议:唐改伟与王某断绝一切关系,并赔偿王某6000元。事后,唐改伟认为王某欺骗其感情,且王某家人通过学校处理纠纷的方式不当,决定对王某及其家人实施报复。同年10月21日22时许,唐改伟驾驶租赁的轿车来到位于甘肃省正宁县山河镇的王某家租住楼下,身背装有一把弹簧枪、一把砍刀、一把折叠刀和两把单刃刀的双肩包,将一根电警棍和一把匕首装在了外衣口袋中,右手持一把三棱军刺,进入王某位于二楼的房间。王某看见唐改伟后大声尖叫,唐改伟当即持三棱军刺连续捅刺王某的胸部等处,致王某倒地。王某的母亲路某宁起身阻拦,亦被唐改伟用三棱军刺连续捅刺倒地。王某的父亲王某峰闻声赶过来将唐改伟摔倒并压在身下,其间,王某峰的左膝被刺伤。唐改伟在三棱军刺被打落在地后,又掏出电警棍试图迫使王某峰松手,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王某被锐器刺破左肺、左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路某宁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王某峰的伤情为轻微伤。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唐改伟因与被害人王某恋爱纠纷及不满王某家人处理纠纷的方式,心生怨恨,行凶杀人,致王某死亡,并致被害人路某宁重伤、被害人王某峰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虽因恋爱纠纷引发,且唐改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后果,对唐改伟不足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唐改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唐改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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