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庆阳中院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审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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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庆阳中院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审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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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4/2 17:15:31 阅读次数:7725

3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员额法官慕志峰、王涛带着书记员,冒着蒙蒙细雨来到正宁县榆林子镇任家村四组,经过现场勘察,走访座谈,就地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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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华的宅基地位于正宁县榆林子镇任家村四组,宅基地东侧建有三间房屋,该房屋前墙为砖木结构,后墙和侧墙为土木结构。2014年县交通局在村级公路拓宽及硬化时从刘维华东侧房屋后经过,路沿西边紧贴刘维华房基。刘维华认为2014年正宁县交通运输局拓宽村级道路从其住宅后背经过路沿紧贴房基,并将1米多宽的排水渠填堵,因多年雨水侵蚀损坏房屋。2018年7月30日,经县交通局、镇、村三级现场调解,与其妻子签订协议,向刘维华家按照临时救助一次性补助3000元,用于房屋维修及排水处理,但刘维华认为,其妻子党海英是农村妇女、不识字,所签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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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刘维华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为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补偿造成损失2万元。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刘维华全部诉讼请求。刘维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庆阳中院维持原判后,刘维华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主审法官经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详细核查相关证据,组织庭审质证认证,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仍然意见分歧较大。本着详细了解案件事情,切实解决当事人问题,2021年3月31日,办案法官深入案件实地,在申请人刘维华,被申请人榆林子镇、县交通局见证参与下,办案人员实地勘察,现场走访村组负责人和村民邻居,与当事人、知情人员谈话,并在任家村部召开座谈会,邀请村组负责人参与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及部分村民意见。
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正宁县交通运输局和榆林子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刘维华房屋损失,使得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排除妨害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这也是庆阳法院在新时代践行司法为民和群众路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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