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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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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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3/31 16:56:06 阅读次数:11335

为了保持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结合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但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法院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上访制度。

第三条 信访室具体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事项;承办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上级人民法院,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其他部门转办、督办或催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法院回复、报结的信访案件;综合、调研信访动态,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上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四条 对于信访人就本级或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来访、来信,属民事诉讼的,信访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以内的,告知信访人向立案庭申诉;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在审判中违法违纪、不廉洁或者失职行为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

第五条 对已受理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人的书信、电话、来访,信访室应按管辖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及时登记、审查处理。

第六条 对重大信访事项,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呈报部门负责人审阅,部门负责人经审阅认为需要提交主管院长审批的,应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及时进行办理。

第七条 对应由中院有关部门及下级法院查处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应及时转办,并提出具体的查办期限和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由承办部门在办结后,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将查处情况报信访室备案。

第九条 对信访个案,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终结结论的,信访室不再受理、审查。

第十条 信访个案终结后,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已生效裁判结果不服、有疑问及要求院领导接待的,按本院判后答疑规定及院长信访接待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对信访事项不能置之不理或者敷衍、推诿、拖延,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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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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