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六)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由于体制改革,子午岭林区法院从2018年起不在审理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子午岭林区法院主要审理的是涉及林业系统的案件,在现管辖范围基础上,管辖太统崆峒山保护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各类案件。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子午岭林区法院为副县级行政单位,内设刑庭、民庭、审管办(加挂立案庭牌子)、执行庭(加挂执行局牌子)、审监庭、法警队、办公室等7个机构,设华池、合水、湘乐、正宁四个派出法庭。现有正式干警29人(男18人,女11人),聘用制书记员9人,聘用临时工3人。领导班子4人,1名院长,2名副院长,审委会专委1人,其中:入额法官9人,书记员5人,法警5人,行政后勤4人;本科学历26人,专科3人。中共党员24人,民盟1人,无党派4人。(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无。
(三)直属事业单位
无。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1。(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表八无数据。本部门2021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表九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省级预算)1413.59万元,比上年度825.14万元增加71.32%,其中人员经费513.71万元,比上年497.47万元减少4%;公用经费100.12万元,比上年94.43万元增加6%;项目经费816万元,比上年217万元增加276%。省级项目经费增加的原因是2021年我院两庭建设项目开工,基建资金增加及年底拨付的全省第二批中央转移资金和全省第二批业务费。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2697.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13.59万元,占52.4%;其他收入1283.95万元,占47.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2644.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0.2万元,占26.1%;项目支出1954.1万元,占73.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421.46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提高588.45、438.82万元,上升41.63、32.26%。主要原因是年初结转和结余、年末结转和结余的增加、工程项目经费增加以及人员经费的正常增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60.3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长438.82万元,增长32.26%。主要原因是新审判法庭建设工程的项目资金增加。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28.64万元,支出决算为1282.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55%。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5.59万元,支出决算为33.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86%。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3.82万元,支出决算为19.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74%。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54万元,支出决算为24.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03%。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73.24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446.3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下降103.76万元,下降18.86%,主要原因是绩效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减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126.9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2.48万元,增长34.4%,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差旅费和劳务费的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6.13万元,支出决算为6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0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小于支出预算。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本单位无相关数据。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1.71万元,支出决算为11.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本单位无相关数据。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1.71万元,支出决算为11.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1.73万元,支出决算为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疫情影响公务接待费人次减少。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90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本单位无此数据。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6.91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2.48万元,增长34.4%,主要原因是经费支出增加。
其中: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本年度培训费支出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9万元,下降52.94%,主要原因是疫情影响培训人员减少。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21年度无政府采购相关经费。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1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0项,涉及资金0万元;以委托第三方形式开展绩效自评3项,涉及资金2489.2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子午岭林区法院2021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为90.3分,评价结果为“良”。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①业务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2021年度该项目全年预算数94万元,全年执行数74.52万元,预算执行率79%,得分77.5分,自评结果为“良”。具体完成情况:2021年我单位共受理刑事案件17件,结案16件,结案率94.1%;受理民事案件4件,结案4件,结案率100%。我院狠抓规章制度建设,编制《子午岭林区法院规章制度汇编》,有效推动全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开展,进一步发挥了制度监督约束效能,规范了管理行为。
②法庭运维费(本级)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2021年度全年预算数16万元,全年执行数8.5万元,预算执行率53.13%,自评得分83分,自评结果为“良”。具体完成情况:精心筹划开展普法宣传,以重大节日为契机,保障线下普法宣传5场次。组织干警“3.8”妇女儿童节送爱特殊教育学校、“6.5”世界环境日送法进崆峒山、9月送法进乡村、“12.4”宪法宣传日送法进社区,为群众送去法律知识。做好保障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印发宣传用品,做好宣传标语制作,发放宣传单页累计600余份,《宪法》单行本30余册,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资金使用规范,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多次普法宣传对辖区居民的司法诉求提供了便利,维护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我院基本没有偏离绩效目标。但由于疫情影响,基层法庭在别的县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基层法庭支出较少。下一步我院将极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干警办案水平;加强法规、制度学习,提高单位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自评结果:绩效目标基本未偏离。
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该项目全年预算数106万元,全年执行104.1万元,预算执行率98.21%,自评得分98,自评结果为“优”。项目总体完成情况:202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6件,共结案35件,结案率97.2%。2021年我院依法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民商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办案经费支出及时。自评结果:绩效目标基本未偏离。
自评表作为附件上报。
2.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
自评报告作为附件上报。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本单位未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若有删减注意调整段落序号。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2: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表.xlsx
附件3: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