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宾与被执行人脱积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甘10执恢32号。
执行中,本案执行到位案款21416.48元(含执行费218元),因申请执行人白某宾生于2008年7月7日,至今未年满16周岁,且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名下无银行账户,无法领取执行案款,其本人目前实际由爷爷奶奶抚养,因此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未履行部分案款5198.48元(该案首执案件中司法救助金16000元应原路退回上缴财政,执行费218元)需要由其实际监护人(案外人)白小红(系申请执行人白某宾爷爷)领取。
现本院对向白小红发放案款5198.48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式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公示期满后,即向白小红发放案款5198.48元。
特此公示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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