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宏杰库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甘10执126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宏杰库名下银行存款60000.6元(含执行费788元)。本院需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执行款59212.6元,因其提供的领款开户名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当事人、领款人及领款人开户名不一致,系统判定为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按规定应进行公示。
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开户名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领取执行款59212.6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公示期满后,即向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发放执行款59212.6元。
特此公示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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