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10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陶成兰与被执行人华池县城关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甘10执177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华池县城关小学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陶成兰直接支付了10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华池县城关小学以借款形式委托其会计张娜娜个人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号”的案款5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陶成兰发放20000元并扣除案件执行费1700元后剩余的28300元应原路退还缴款人张娜娜,按规定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现对本案向案外人张娜娜发放其代被执行人多缴的28300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张娜娜28300元。
特此公示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934-837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