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华池县人民法院抽调行政庭、执行局、法警队20余名干警组成执行特别行动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建梓带队并现场指挥,成功执结了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2016年7月,胡某某与县棚改办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同意将其位于县城棚改职中片区的承包土地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后,因该地的承租人阎某某拒不拆除地面附着物,拒绝交出土地,导致征地补偿协议无法落实。造成胡某某60万元征地补偿费无法及时兑现,并严重影响了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2016年11月29日,胡某某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阎某某立即拆除其自行搭建的建筑物,并归还占用的土地,支付2016年10月30日以后的租金及违约金。华池法院立案后调查发现,2015年10月份,胡某某将该块土地租赁给了阎某某,租赁期限一年,期满后可续租,阎某某可以自行修建房屋,如遇政府征收,阎某某无条件搬迁等规定。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阎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鉴于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合同已到期,限阎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限定期满后,因阎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为保障县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原告胡某某申请,华池法院于1月6日调动挖掘机1台,抽到20余名干警,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拆除涉案土地上所有附着物,完成县城棚户区改造职中片区最后一户的拆除工作。
据悉,2016年以来,华池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全县拒不搬迁的130余户当事人逐一进行约谈、解释法律及相关政策,其中70余户按时自行拆除,有力地推动了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保障了住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