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丰富司法便民举措,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诉”,规范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工作应依法规范,及时高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申诉服务,减少人民群众的上访成本,努力实现从走访、邮寄信件等传统方式逐步转变为网上申诉的模式。
第三条 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公开、上下联动、高效便民、限时办结的要求,对信访案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通过互联网、网上申诉平台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信访件的处理、材料收转,进度查询等服务,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办理和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工作必须认真、细致检索信访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地址、申诉事项等相关信息是否客观、准确,根据网上申诉的诉求和反映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回复信访人。
第六条 网上申诉工作基本流程与范围
(一)案件查询
网上申诉平台提供包括申诉案件受理与否、领导干部的接访日期、接访法官、工作电话,接访结果及申诉材料流转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查询。
对网上申诉案件办理的查询,由人民法院负责网上申诉工作人员在网上申诉平台根据案件办理进度依法依规答复。
(二)诉讼咨询
网上申诉平台提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申诉案件的常见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通过平台系统直接答复或告知信访人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咨询。
(三)申诉办理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信访件,由工作人员进行甄别、转办、交办,并一一答复,不适宜网上答复的,采取线下沟通等形式答复;对不符合或不属于申诉信访事项的情形,应当告知信访人补充完整材料或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向有关机关提出,另寻解决途径。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件,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并答复信访人。
(四)意见建议
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且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汇总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并回复当事人。
(五)重复信访
对多头、多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1件,其余存档备查;对已告知处理结果或不予受理的,而信访人继续反映、申诉,登记存档,不再受理。
第七条 办理方式和期限
(一)办理方式
1.直接答复。对网上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能直接答复的即时答复;
2.研究答复。工作人员难以直接答复的,报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通过网络平台或电话短信的方式答复;
3.转交办理。网上申诉及来信属于本院其他部门负责或其他法院管辖处理的,及时转办、交办,并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办理期限
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答复网上申诉事项,在收到网上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属于申诉范围并决定立案复查的,自信访件转交承办部门进行审查,办理期限为3个月;属于查询、咨询类信访事项,一般即时予以答复;属于重大、疑难的咨询、揭发控告类或意见建议等事项,工作人员需核实、报告、研究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三)办理标准
1.网上信访人必须提交符合规定、齐备的电子申诉材料,不得缺少必填项,所反映的问题一定要客观真实,必须留有效的联系电话。
2.网上办理工作程序合规,处理意见合法公正,办理流程公开透明。
3.工作人员回复,告知、解答需明确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敷衍、拖延。
第八条 为正确处理网上涉诉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全面掌握信息,有下列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一)发现信访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社会敏感等重大事项。
(二)发现信访案件属审判过程中泄密问题。
(三)反映法院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工作纪津的情况。
(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督查、报备的情形。
第九条 网上申诉平台应保持系统畅通,工作人员回复、告知、解答信访件应规范用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有关保密工作制度,自觉维护人民法院形象。
第十条 严禁工作人员将与涉诉信访工作无关的软件擅自装入系统终端,在系统终端上使用未经认证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泄露当事人信息、相关案件办理信息及其他法院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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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