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刘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甘10执125号。
执行中,李晓平主动代刘丽缴纳了本案执行款155500元(含执行费2200元),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丽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本院需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执行款153300元,因其提供的领款开户名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当事人、领款人及领款人开户名不一致,系统判定为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按规定应进行公示。
现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开户名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领取执行款153300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公示期满后,即向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专户发放执行款153300元。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电话:0934-8371273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