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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生妒害人命 法网恢恢罪难逃

市中院对故意杀人、盗窃犯霍鹏飞执行死刑

来源:中院研究室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3/8 10:5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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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午,庆阳市中级法院依照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命令,对故意杀人犯、盗窃犯霍鹏飞采用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霍鹏飞,男,1987年出生,系河南省内黄县新龙乡农民,作案前在庆城县北五里坡从事车辆修理业。霍犯以其女友邢某(已判刑)被邻居齐某调戏为由,遂与邢预谋杀害齐某。2008130日晚22许,邢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骗乘齐驾驶的甘M·17130号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庆城县周祖陵牌坊路口附近停车。事先隐藏在路边的霍鹏飞即上车持刀顶住齐的颈部,齐反抗时,霍、邢二人持刀对齐捅刺。后用尼龙绳反绑齐的手脚,用胶带封住嘴巴,搜去齐身上现金600余元及一部手机,又将齐移于轿车后备箱。霍犯即驾驶该车逃离。于次日晚逃至河南省内黄县新龙乡南羊坞村一断桥处,用其外衣裹装砖块与齐尸体捆绑在一起,抛入卫河内。后将该轿车改为黑色,据为己有。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齐某系被他人用刀刺破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霍鹏飞与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且霍犯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霍鹏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